張某夫婦未有生育,于1974年收養其連襟之女即5歲的張小某,并辦理了戶籍變更登記,收養關系得到親友鄰里的一致認可。一晃四十余年過去了,張小某在張某夫婦的撫育下長大成人、結婚生子。起初雙方關系融洽,近年來,因贍養、財產管理、房屋歸屬等問題意見不合,矛盾逐步激化。經社區多次調解無果,年逾八旬的張某夫婦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張小某的收養關系。訴訟中,張某夫婦稱,張小某的子女一直由二人照顧撫養,但張小某卻在張某夫婦生病、受傷、老房拆遷期間未給予關心照顧,甚至不聞不問。隨著年齡的增長張某夫婦的身體每況愈下,但張小某在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時仍提出諸多不合理要求。張小某在得知張某夫婦處置了家中一套房屋用來養老后,多次上門吵鬧威脅。張某夫婦實在不堪其擾,才提起訴訟。張小某否認張某夫婦的說法,認為系張某夫婦過于挑剔才導致家庭不睦。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夫婦與張小某之間的事實收養關系形成雖已長達數十年,但雙方因日常消費支出、生活照顧、孫子女撫養等各方面問題產生芥蒂,矛盾逐步加深直至關系惡化,在訴訟后雙方依舊相互指責,經親屬、社區、法院多次調解無果,確已無法再以父母子女關系共同生活。遂判決:解除張某夫婦與張小某的收養關系。

“無生有養,無以為報”,養育之恩大于生恩。張某夫婦含辛茹苦將養女張小某撫養成人,張小某本應感恩回饋老人的養育之情,但卻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充分體諒和關愛老人,因家庭瑣事與老人交惡,導致關系惡化。張某夫婦已到耄耋之年,正是需要照拂的時候,卻毅然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并表示自己生活無虞,今后無需張小某贍養,可見已寒心到極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考慮到雙方親情關系確已破裂、無法修復,客觀上已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條件,現張某夫婦年齡較大且身體狀況欠佳,如繼續維持一段不和睦的收養關系,反而會對其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持續不利影響,故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及時讓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恢復平靜。“孝文化”是我們應對老齡化社會挑戰的精神磐石,也是我們形塑社會價值觀的價值原點。子女在家庭生活中對于老年人小到生活起居、飲食習慣大到生活理念、價值判斷應給予充分的理解、包容與尊重,不要把自己意志強加于老年人,此也是“孝文化”的體現。如何消除與老年人之間的“代溝”,真正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是每個子女、每個家庭需要深刻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