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執行人,在接到法院交付車輛等動產的通知后,能不能置若罔聞,熟視無睹?若不予理睬,拒不履行,將面臨怎么的法律后果?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兩起這樣的案件。

蘇某某與被告人唐某某因債務糾紛訴至相城法院。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唐某某結欠蘇某某人民幣10萬元,唐某某承諾分期支付,但未按民事裁定書履行義務,蘇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唐某某名下汽車查封,并于2022年5月9日向唐某某送達責令交付動產通知書,責令其十日內交付車輛。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該車輛被查封,且在收到責令交付動產通知書的情況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內將車輛交至法院,致使案件未有效執結。后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唐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線索。刑事案件立案后,唐某某主動投案,將車輛交付法院。2023年10月17日,公訴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近日,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人唐某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在梁某某與被告人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法院于2022 年3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姜某某自2022年3月起每月承擔2600元撫養費。后因被告人姜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梁某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對被告人姜某某名下別克牌汽車進行產權查封。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該車輛被查封,且在收到責令交付財物通知書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內將車輛交至法院。其后,法院將被告人姜某某拒執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將被告人姜某某抓獲。被告人姜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協助公安機關在其戶籍地附近扣押到了涉案汽車,現該車已被法院實體查封。2023年11月17日,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遂判決姜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2022年開始,在蘇州市委政法委的組織領導下,蘇州市政法機關開展為期兩年的集中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上述行動有力打擊了拒不執行、規避執行的行為。拒不交付車輛是拒執犯罪中高發的行為模式,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交付車輛通知書后若無正當理由而拒不交付車輛,將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將自食惡果。因此,被執行人應當積極主動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