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甲公司的委托出具了2021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后甲公司召開股東會討論通過了該報告。張三是甲公司的股東之一,認為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涉嫌弄虛作假,存在重大錯誤,但該事務所拒不改正,甲公司縱容勾結導致虛假的審計結果,嚴重侵害了其股東權利。因此,張三將甲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禮道歉、重新出具審計報告并賠償損失。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作為甲公司的股東,并非委托審計活動的主體,與該審計報告內容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同時,張三未舉證證明其因合理信賴或使用該審計報告而遭受損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提起本案訴訟缺乏訴的利益。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張三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由此可見,審計侵權賠償責任訴訟中,因審計報告不實而遭受損失,具有起訴主體資格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兩類:一是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活動,二是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期權等有關交易。

本案中,張三不符合上述訴訟主體特征。若張三認為自身利益受損,可通過理性協商的方式化解公司糾紛,或通過股東代表訴訟等途徑尋求司法救濟。會計師事務所雖對法律規定外的其他第三人不負有法定注意義務,但在審計業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勤勉盡責,塑造誠信品牌,接受各方監督。企業亦應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推進財務管理規范化,共同打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