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金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朱某相撞,致朱某受傷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朱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部及胸部嚴重復合型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某、金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案涉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300萬)。后朱某近親屬將金某及其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因朱某的死亡與其未佩戴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賠償比例應予以調整。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的關系綜合判斷。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朱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時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經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部及胸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該損害后果與朱某未佩戴頭盔有關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過錯大小、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并結合事故責任比例,酌定由被告保險公司對超過交強險限額范圍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做出的法律文書,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要考慮當事人對于損害行為的發生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的大小,而民事賠償責任要遵循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除了需要考慮當事人對損害行為的責任,還需分析損害后果及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等方面。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審理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并非民事賠償的唯一依據,應當綜合全案并運用民事訴訟歸責原則認定賠償責任。本案中朱某未佩戴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部及胸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與其未佩戴頭盔具有關聯性,其自身具有過錯。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結果有過錯,在此情況下仍然要求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