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書明,男,19698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19日被取保候審,2023619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3619日以(2023)蘇1191刑初60號刑事判決書做出判決,被告人王書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判決生效后,被告人王書明以患有胃癌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202374,本院立案受理王書明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當日對王書明的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進行立案公示。同時,將案件報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處組織診斷。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11法鑒審字第00024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王書明患胃癌。參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規定,其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已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

后本院向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發出書面征求意見函,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回函,認為罪犯王書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將罪犯王書明暫予監外執行。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