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貸轉借男友,誰為“戀愛腦”買單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江麗南 發布時間:2023-11-16 瀏覽次數:2629
如果親戚朋友找你借錢,而你手頭也不寬裕,你是選擇婉言相拒,還是利用信用卡、借唄等,取得出借資金后再轉借給他人?近日,如皋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使用信用卡、 “借唄”、“美團借錢”等貸款平臺套取貸款后轉借給他人的民間借貸案件。
原告張某與被告趙某于2021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二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熱戀”期間,被告趙某向張某表示自己經營的小超市資金周轉困難,希望張某可以出借資金幫其渡過難關,張某雖然手頭并不寬裕,但為了盡力支持和幫助男友,在趙某的建議下,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兩張信用卡交給趙某使用,趙某通過信用卡“借取”資金。此后,被告趙某還以超市進貨、償還房貸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張某借款,原告張某前后通過“借唄”借款5萬元、“京東白條”借款18000元,并在到賬后隨即轉賬出借給被告趙某。雙方約定由被告趙某償還信用卡及貸款平臺的借款。
一開始,被告趙某按約償還了信用卡及各個網貸平臺的借款本息。自2022年8月,趙某未能按期還款,銀行及貸款平臺紛紛向原告張某催款,張某遂要求趙某盡快清償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原告無奈只能自行償還各個平臺的借款。因貸款平臺的利息較高,每月的還款讓月薪不高的張某感到十分吃力,雙方也因此事發生矛盾,最終分手。此后,原告張某多次要求被告清償債務未果,將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46500元及按照貸款平臺相應利息標準所計算的利息。
審理過程中,被告趙某對借款事實不持異議,原告張某也提供了信用卡交易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借唄等網貸平臺的貸款合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佐證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但案涉借款資金的來源并不是原告張某的自有資金,而是通過刷信用卡、向網貸平臺貸款所取得的資金,原告通過貸款平臺套取資金轉貸他人,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雖然借款合同無效,但并不等于被告趙某不需要返還借款,趙某因無效的借款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因借款合同無效,雙方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也隨之無效。
考慮到雙方曾系戀人關系,且對于借款事實并無異議,僅對還款金額和還款時間存在分歧,承辦法官決定開展調解,告知雙方從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的法律風險及后果,同時考慮了原告的還款壓力以及被告目前的經濟狀況。經過法官釋法析理,原、被告均認識到自身在套貸轉貸行為中存在的問題,被告趙某同意分期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6500元并自愿貼補原告利息損失3000元,原告張某也同意自行承擔貸款平臺產生的部分利息。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朋友之間出借款項互幫互助是人之常情,但應注意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出借款項時,應使用自己的合法資金出借,量力而行,切莫因不好意思拒絕而進行違法操作;借款人也應積極核實出借人的資金來源,若借款人明知款項來源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仍舊借用的,對借款合同的無效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可構成高利轉貸罪。無論是通過信用卡刷卡還是網貸平臺貸款后出借,均是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雖然轉貸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但不影響轉貸人和金融機構之間貸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轉貸人仍需向機構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合同義務,如不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可能會面臨被起訴或被納入不良征信的風險,甚至還有可能因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被金融機構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