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出借銀行卡給他人“跑分洗錢”

再將違法犯罪資金截胡分贓揮霍

想“套路”“上線”

沒曾想也“套牢”了自己

基本案情

“只要提供一張銀行卡,不用費力就可以獲利幾百元!”在和朋友聚餐時,楊某的一個朋友分享了他最近知道的“賺錢路子”,并邀請大家一起加入。仔細詢問后,楊某得知這是“跑分”,也就是一種“洗錢”的方式,遂靈機一動:“反正那些錢也不干凈,我們黑掉那些錢,量他們也不敢報警,這不比借銀行卡來錢快?”

當晚,楊某便和朋友共同密謀,商議此事,幾人一拍即合并確定分工。

次日,楊某以跑分名義帶其團伙中的王某、井某進入某酒店房間內,王某假意將銀行卡、手機等提供給上線葛某等人實施跑分,其他團伙成員在外等候。待賬戶余額超過10萬元后,王某立刻通知在樓下等候的其他團伙成員,其他人隨即進入該房間,持甩棍、電棒對葛某等人實施恐嚇、威脅,并將王某的手機、銀行卡拿走。

離開作案現場后,王某將跑分時進入賬戶的錢款分別轉賬給團伙成員陳某8000元、楊某6.2萬元,隨后王某支付寶、網商銀行賬戶內剩余的14萬余元被止付凍結,楊某等人實際搶劫錢款7萬元。

案發后,王某取保候審期間發現自己的支付寶、網商銀行賬戶內被凍結的資金14萬余元可以轉出,遂通過他人的支付寶、銀行賬戶以轉賬、取現、套現等方式獲取139950元,被其揮霍使用。

法庭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法院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以及是否有自首、坦白、從犯等量刑情節,判處搶劫罪主犯楊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王某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其余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各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部分青年人涉世未深經驗不足,容易被“兼職”“低風險”“高收益”等話術欺騙、利誘,為賺快錢、走捷徑,最終陷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還有人可能會認為自己只是將銀行卡借給或出售給他人使用,沒有直接參與違法犯罪,就與自己無關,這種想法過于天真。銀行卡與個人信息深度綁定,如果隨意交給他人使用,輕則影響個人財產安全和征信記錄,重則被詐騙分子利用,涉嫌犯罪。更不能為了貪圖不義之財,明知違法還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從事違法活動,同樣,以“黑吃黑”的方式竊取詐騙贓款也會構成犯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腳踏實地、遵紀守法,方能走出光明前程,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只會鋃鐺入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