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本應互諒互讓、互幫互助、和諧相處,然而現實生活中,鄰里之間經常會因為各種瑣事產生糾紛。家住某小區的相鄰業主,就因為入戶門朝向的問題產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

基本案情:趙某與彭某系某小區同一樓層業主,該樓層共有東、中、西三戶,趙某系西邊戶,彭某系中間戶。彭某在裝修過程中,將入戶門由“內開式”改為“外開式”,不僅占用公用通道,而且對趙某所在的西邊戶的正常出入通行造成影響。趙某曾多次與彭某交涉,要求彭某將入戶門恢復原狀,但彭某認為趙某無權干涉自己的事,且入戶門大部分時間是關閉的,對趙某一家的出行不構成妨礙,僅同意在開門的時候通過貓眼加強觀察。溝通無果后,趙某將彭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彭某拆除自家外開式入戶門,并恢復原狀。

法官說法: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動產所有人、使用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因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本案中,彭某擅自更改入戶門朝向,其入戶門外開時占用公用過道,對趙某一家的正常出入造成影響,且存在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隱患,超出了一般公眾的忍受程度,應予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