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入職 受傷后產生賠償糾紛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葉莉麗 韓萌 發布時間:2023-11-14 瀏覽次數:2634
李秋已經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又找了一份沖壓工工作,入職登記時,李秋提供了比實際年齡小12歲的虛假身份證。一次沖壓作業中,李秋意外受傷,與所就職的企業產生賠償糾紛。日前,靖江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原告李秋生于1967年,2021年11月李秋與我市某制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從事沖壓工工作。依據李秋提供的身份證信息,合同書上所寫的出生日期為1979年,比她的實際年齡小了12歲。2022年2月6日,李秋在沖壓車間工作時,沖床發生了卡頓,就在她準備用手搬動工件時,沖床上端模具無端下落壓在了她的右手上。企業負責人呂華迅速將其送至醫院就醫,治療后經診斷為右手 2、3、4掌骨頭以遠缺損。
事故發生后,李秋將某制造公司和呂華起訴至靖江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合計42.2萬余元。兩被告認為,李秋本人應承擔 60%的損失。一方面李秋提供虛假身份證,致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無法走勞動前置程序,企業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意外保險也無法使用。另一方面,事故后已支付李秋醫療費 20795.27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66.48 元,預支給李秋56000元。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當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身受到損害的,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從事沖壓作業,在機器出現卡頓時,試圖用手搬動工件的行為增加了工作風險。另外,李秋提供了虛假的身份信息,雖然與事故不存在必然聯系,但已經過了退休年齡的她體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降低,增加了企業用工風險。被告投保雇主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尚無證據證明李秋提供的虛假身份信息影響了保險理賠,即便存在理賠障礙,與李秋在提供勞務中所受的傷害并不存在直接關聯。
對于李秋的損失,法院最終認定為43萬余元,判決某制造公司承擔65%的賠償責任,呂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扣除前期已經支付的金額,還需付給李秋20.1萬余元。法院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認真審核勞動者告知的基本情況,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勞動者在入職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謊報個人信息,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