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無人機在農業生產方面得到廣泛應用,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施肥大大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了農藥、肥料的使用效率。但如果使用不當,將農藥噴灑到鄰家田地導致大量農作物受損,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損失應該如何確定?近日,新沂法院窯灣法庭審結一起因無人機噴灑農藥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馬某聯系李某,讓李某為其承包地上的小麥打農藥,農藥由馬某提供,李某負責開無人機進行噴灑。4月,馬某再次聯系李某用無人機為其噴灑農藥,期間,與鞏某等農戶發生糾紛,雙方報警處理未果。2023年2月,鞏某訴至新沂法院,其表示,馬某委托李某用無人機向麥地打農藥,導致其1.5畝陽光玫瑰葡萄受損,損失約4萬元,請求馬某和李某賠償。被告馬某辯稱,除草藥對樹木沒有影響,其打藥的土地離原告土地很遠,不認可原告的損失。被告李某辯稱,即便打藥有影響,也是影響邊緣一點,不像原告所述的都打死了。

法院審理

新沂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點:李某操作無人機實施打農藥的行為與鞏某的葡萄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問題及責任承擔問題;損害后果及原告的損失確定問題。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馬某使用的農藥產品包裝上的注意事項及打藥行為造成涉案葡萄地周邊農作物受損情況,另外根據該院至新沂市氣象局調取的當日風力風向的情況、鞏某的葡萄地與打農藥的小麥地的相對位置、事發后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鞏某的葡萄受損與李某操作無人機噴灑農藥有因果關系。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案中,雙方是承攬合同關系,李某作為承攬人在執行承攬任務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農藥遠距離漂移,其實施的行為造成鞏某財產受到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馬某作為定作人在明知當天有風且風速和風向都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存在指示過失。結合雙方的過錯情況,該院酌定馬某對鞏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結合事發時的情況及當地陽光玫瑰葡萄的產量、鞏某種植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受損面積、受損程度、補救成本等因素,另參照該院對其他陽光玫瑰種植戶的調查詢問情況等,認定鞏某的損失為每年減產2200斤,又因當年死亡的葡萄樹補栽后至第二年仍不掛果,故確認鞏某兩年的葡萄收益損失。據此,鞏某的損失總額經計算為39200元。根據鞏某種植葡萄的實際情況,以及農藥漂移與農作物不正常生長之間的原因力大小,酌定馬某和李某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鞏某葡萄損失共計11760元。

法官說法

本案系采用無人機噴灑農藥進行農業生產,系高科技農業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產生的案件類型。新沂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面通過對現場周邊環境、天氣、風向等因素的考慮,認定因果關系,并通過調查走訪、實地勘察認定損失數額。另一方面到雙方所在村委會開展巡回審判,就地開庭,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當地群眾旁聽庭審,普及法律知識,提示風險隱患。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李某主動到窯灣法庭,與鞏某協商賠償事宜,后經法庭調解,被告方當場履行了賠償義務。法官提醒,無人機在現代農業生產中得到廣泛運用,作業時要充分考量周邊農作物情況,綜合天氣、風險、農作物品種等因素,采取合理保護措施,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