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機動車的普及,交通事故發生率也大幅提升,發生事故致車輛損壞引起的貶值損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2年11月22日16時,被告張某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交叉路口,遇原告尹某駕車由北向南行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左側兩個車門受損。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尹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至4S店進行了維修,更換了左側兩個車門,保險公司賠付了車輛修理費。后,尹某以其車輛受損,造成車輛貶值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車輛貶損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主張的車輛貶損費用能否得到支持?所謂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經過維修后,仍存在技術性能下降等不可恢復的損失。本案中原告的車輛從受損情況來看,車輛一側兩個車門受損,進行了更換,該損失雖維修金額不低,但是仍屬于廣義范圍內的剮蹭事故,并未對車輛整體的安全性造成嚴重隱患,在維修完成后,車輛可以正常使用,其性能、質量沒有顯著降低。同時該車輛購買時間為2018年,時間較長,本身車輛就存在較大的貶值,故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中明確,對車輛貶損費用原則上不支持,除非有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才會考慮。所謂極少數、極端情形,一般是指新購買的車輛,如六個月之內的新車,發生的損失必須是嚴重的車損,即使修理完畢,還是會影響到車輛的整體性能,對于一般的事故,主張車輛貶損費用難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