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八、九十年代,與錫山區大多數農村家庭一樣,孫大與孫二兄弟倆同住一村、房屋相鄰,8號房屋住著哥哥孫大家,9號房屋住著弟弟孫二家。1993年,孫二在他處購買了別墅、搬出了9號房屋,房屋便一直空置著。

2004年,哥哥孫大對早已老舊的房屋開始改造裝修。他將8號、9號房屋打通,形成一體進行了統一裝修。新房住著舒適,變故卻在2022年陡生。在一次通話中,孫二說此前只是將房屋借給哥哥家居住,現在要將房屋收回。孫大當場急了:出錢買來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借”?一場不愉快的通話,造就了孫二的起訴。

審理過程中,孫二提供了2019年辦理的9號房屋不動產權證,證明他才是房子的所有權人。對于這些年來孫大一直占著房屋的事兒,孫二解釋說當時孫大女兒要結婚,房子緊,正好9號房屋空著,顧著兄弟情誼出借了房子。現已經這么多年,孫大用得差不多了,應該歸還。

孫大又是另一番說辭。當年,他向孫二支付了16800元將9號房屋買了過來。要不是買來的房子,他也不可能花費高額費用進行改造裝修。買房時,他們兩兄弟當著母親的面交接了房款,但書面憑證卻因孫二的一聲“沒必要防著這點錢”而耽擱下來,此時,他只能讓知情者都來作證,說說公道話。他提供了12個人的說明,庭審中還有4名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案涉9號房屋系孫二賣給孫大,判決駁回了孫二的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案涉的9號房屋是孫二方借給孫大使用還是賣給孫大。9號房屋在建造完成后一直由孫二居住,2004年后,該房屋交由孫大,并由孫大進行改造裝修,由孫大夫婦居住至今。孫大主張9號房屋系向孫二購買,雖未提供購買的相應書面材料及支付購房款的相應憑證,但其在取得案涉房屋后即對該房屋進行改建裝修,將原有的兩間獨立的房屋改建為一戶,并投入了大量的裝修費用。孫大提供的證人均到庭陳述案涉房屋系孫大向孫二購買,證人有鄰居、雙方母親朋友、案涉房屋的裝修人員,證人獲取案涉房屋買賣信息的來源于孫大及孫二的母親,所以法院采納了證人證言。結合孫二在庭審中對于是否知曉孫大對房屋進行裝修陳述前后不一,最終法院認定孫大系向孫二購買取得案涉房屋,駁回了孫二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本案中,孫二持9號房屋的所有權證,孫大主張已經買下該房屋卻沒有買賣合同、交款憑證等買房手續,若僅從書面證據來看,孫二優于孫大。但在司法實踐中,宅基地房屋的真實權屬不能僅看所有權證,一方面是因為當年參與建造老房子的人甚至這部分人的繼承人,都有可能對房屋具有權利,另一方面是宅基地房屋買賣等流轉關系往往不體現在權證上。

9號房屋的真實權屬究竟歸誰關系重大,法官在本案中進行了大量事實的查明和審慎的認定。雖然孫大未提供購房、付款相應書面憑證,但孫大在取得房屋后投入了大量的費用對多處改造裝修,8、9號在外觀上由兩戶變為一戶,同時,孫大也提供了證人,證人的身份多樣且得知房屋買賣的信息來源于孫建平及其母親。在鄉土農村的熟人社會,買賣房子、改造裝修這類大事,鄉里鄉親知曉符合常理。法官審查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后,對證人證言予以采信。且孫二在審理過程中,關于是否知道孫大裝修房屋的事情陳述不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官的心證。最終法官判決駁回了孫二的訴請。

在此,法官提醒,兄弟之間,本應是血濃于水的親情。為了感情更加穩固長久,也為了發生爭議時能夠厘清事實,雖是親兄弟,也要明算賬,買房子這類人生中的大事,即便是兄弟之間,也應注意辦全手續、留有憑證,給自己吃下一顆“定心丸”。當然,在缺乏具有“強證明力”的書證情況下,法官也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根據書面證據、房屋歷史溯源、證人證言、房屋現狀,結合整個案情經過等進行綜合判斷,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