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手”在網店下單后,以未實際收到貨物為由起訴,要求網絡公司向其退還貨款并額外給予三倍賠償。近日,江蘇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刷單”而起的民事糾紛,判決“刷手”與網店訂立的合同無效,并駁回了“刷手”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3月14日,趙某在某網絡公司經營的網店下單后,通過儲蓄卡支付下單款。趙某以未實際收到貨物為由起訴,要求某網絡公司向其退還貨款并額外對其三倍賠償。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趙某涉案儲蓄卡中,存在先入賬一筆款項后隨即支出數額近似或相同款項的賬目近40筆。另經過關聯案件查詢,趙某在全國各地以相同理由對相關商家提起民事訴訟幾十余起。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網絡公司在網絡平臺注冊案涉店鋪后,未實際對外銷售貨物,而是通過平臺第三方進行刷單方式產生相應的訂單等,該行為因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趙某在某網絡公司經營的店鋪內下單所形成的案涉交易活動,不是為生活所需而購買商品的正常消費活動,其在先獲得一筆款項后隨即做相應款項的下單支付行為,符合網絡“刷單”特征,故其因此而形成的案涉交易行為,實質應屬于“刷單”行為,所支付的案涉款項屬不法給付。雙方因此而形成的買賣合同應依法認定為無效,對趙某要求某網絡公司返還其貨款并向其支付三倍貨款賠償款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稱,刷單行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營銷手段,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同時也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八⑹帧眰窝b成正常消費者,以“商家未實際發貨”為由進行虛假維權,其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情節嚴重可能會涉嫌虛假訴訟,甚至涉嫌敲詐勒索,會被嚴厲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