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犯了錯只要能及時改正,就還是好小伙。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在老家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趙某,本應在家安守本分,卻仍不知悔改,竟然拉著自己的保證人擅自離開老家,在取保候審期間共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最終二人雙雙落入法網。近日,啟東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趙某以危險駕駛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9000元,對牛某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趙某平日里愛喝兩杯,前兩年就因為醉酒駕駛被刑事處罰過。2022年8月的一天晚上,趙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開著車在路上再一次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57.5mg/100ml,系醉酒駕駛。為了能順利取保候審,趙某找來了自己的朋友牛某,讓牛某做自己的保證人,來監督和保證自己遵守相關規定。

但誰知,趙某根本沒有把取保候審當回事,轉身就拉著牛某來到啟東市打工。這天趙某看見外面工地上鋪著幾塊鋪路的鋼板沒人管,就帶著牛某、劉某偷了七塊鋼板,并指使牛某賣掉,共計獲利16488.88元。可還沒等趙某將銷贓得款完全分好,趙某和牛某就被民警雙雙抓獲。經啟東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七塊鋼板價值11757元。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且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牛某與趙某共同實施盜竊,是共同犯罪,均系主犯。綜合二人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啟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罰。

法官提醒

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過程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則意味著對其取保候審,不能預防社會危險性的發生。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取保候審不等于無罪釋放,通過違法犯罪手段獲取錢財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