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劉某是居住在句容市寶華鎮某小區的居民,在該小區常有流浪貓出沒。2023年7月某晚,劉某帶著自家寵物狗在小區內遛彎時,不慎被流竄至該小區的流浪貓抓傷。次日,劉某前往醫院治療,并接種了疫苗,花費醫療費554.32元。因劉某向小區物業主張賠償醫療費未果,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支付醫療費554.32元以及交通費100元。劉某稱,本小區流浪貓流竄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物業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清理,應承擔責任。該小區物業公司辯稱,物業公司對小區門外流浪貓的管控存在一定困難,另外小區內有部分業主自發投喂流浪貓,導致流浪貓集聚小區,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過程中也經常對流浪貓進行驅趕,但效果不佳。對原告被流浪貓抓傷,該責任也不應全部由物業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物業服務公司作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當依約提供物業服務,承擔物業服務人的義務,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物業公司對小區內流浪貓、狗負有驅趕的義務。劉某攜帶寵物在小區內遛彎,被流竄至小區的流浪貓抓傷,物業公司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驅趕流浪貓,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具有過錯,應對產生的各項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由該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劉某醫療費42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