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四法庭高效調解“三農”案件,激活鄉村振興“法治動力” (1).jpg

近日,啟東法院呂四法庭以調解方式審結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2012年4月28日,某村委會與楊某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約定楊某承包土地用于樹木幼苗培育和成林設施栽培,并明確了承包范圍、承包年限和承包費用,如楊某不按合同交承包費,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并向村委會按日償付滯納金5%。后楊某拖欠村委會承包費、土地補償金和管理費合計236404元,村委會多次催要,楊某均未支付,村委會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楊某支付上述費用。

該案受理后,承辦法官陳中兵第一時間與楊某取得聯系,多次進行電話溝通。電話里,楊某表示,自己近期在外務工,目前經濟較為困難,雖然沒什么錢,但非常想履行給付義務,早日了卻自己這個心結。了解具體情況后,陳中兵積極釋法明理、曉以利弊,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分期付款協議。

案件審結后,陳中兵持續跟進案涉土地的盤活利用情況,并就該村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工作提供專業法律建議,為鄉村產業振興提供有力司法支撐。  

法官后語

繳納承包費是承包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承包方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不得無故逾期交納、少交納或拒絕交納,否則將構成違約。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秉持“調解優先、便民利民”的原則,妥善高效化解“涉農”糾紛,為“三農”工作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來,啟東法院立足審判職能,結合鄉村鄉情,常態化開展巡回審判、多元調解、普法宣傳,主動融入鄉村治理現代化建設,讓大量涉農矛盾化解于萌芽,止步于未訴。

接下來,啟東法院將堅持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為助力鄉村振興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切實促進新時代人民法庭在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上實現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