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未盡如實報告和勤勉義務造成損失要賠償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 韓靖 葉鳴 發布時間:2023-11-09 瀏覽次數:2537
案情簡介
趙某、馬某、某經紀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約定趙某、馬某在經紀公司居間介紹下就淮安市中環廣場房屋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趙某、馬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趙某按約支付首付款和定金。后趙某發現涉案房屋處于抵押及查封狀態,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居間合同、經紀公司退還中介費,并與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能否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項,經紀公司系專業房產中介機構,其應當對此進行調查并如實報告買受人。現經紀公司未查實房屋權利狀況,致使趙某未能在合同簽訂時了解房屋的重要限制信息,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令經紀公司退還趙某、馬某居間費,并酌情確定經紀公司在馬某返還購房款的30%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馬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居間人掌握市場信息、通曉流通渠道,通過居間活動,能夠為交換者提供便利,保證交換順利、及時、圓滿地完成。可以說,居間人角色對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居間人具有如實報告義務和勤勉義務。《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確立了居間人的如實報告義務,即凡是對訂約有影響的事項,居間人都應向委托人報告,且報告的內容應具有客觀性和充分性。勤勉義務要求居間人應當盡其所能搜集或調查相關信息向委托人報告。若居間人不告知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就屬于不作為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購房人買房、賣房人賣房,均應當選擇正規可靠的中介機構,買賣過程中要及時與中介機構跟進、核實進展情況。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應盡可能獲取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