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拓展訓練受傷,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高為民 發布時間:2023-11-09 瀏覽次數:1981
一些學校為了幫助學生們增強體質,培養吃苦耐勞的意志力,在課外會組織學生進行戶外拓展訓練,這些訓練雖趣味十足,但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若學生因此不慎受傷,應由誰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課外拓展訓練中受傷而引發的旅游合同糾紛。
某小學組織五年級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提前制定了應急預案,向家長們發放了“告家長書”,并對學生進行活動安全教育,在活動中也安排了老師、導游進行組織管理。當天,大家在“體育訓練區”體驗溜索項目時,學生小麗雙手脫落抓環而落至防護墊上,其右腳踝關節不慎受傷,小麗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脛骨遠端骨折。小麗的家長認為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雙方協商未果,故將學校訴至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小學和承保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某保險公司對小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麗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普通五年級學生應有的認知程度與應急反應能力及其身高、體重、抓力等條件,結合溜索橫梁長度與坡度、溜索抓手與地面距離及溜索站臺與地面距離、防護墊鋪設等狀況,應認定為低風險項目,即正常情況下,普通五年級學生即使因不慎脫手而掉落,一般也能直立或摔倒在防護墊內而不致受傷,而小麗受傷是因其溜索過程中未能抓住溜索手環,下落時右腳著地受力不勻導致其骨折。在學校已經進行相關安全教育、制定應急預案、安排人員進行組織管理等情況下,可認定小麗所在小學已履行教育管理、安全防護職責,該事故的發生不應歸責于學校。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保險賠付責任,駁回小麗其他訴訟請求。小麗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校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拓展訓練,在學校已履行教育管理、安全防護職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堅決避免“誰傷誰有理”的和稀泥做法,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極大地鼓勵了學校積極組織學生開展有益的文體活動,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