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3年5月底,何某通過網絡結識上游不法分子,明知對方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不遠千里前往北京為其辦理一張北京銀行卡,并將北京銀行卡及密碼、手機、身份證提供給對方使用,由對方操作轉賬刷流水。

經查明,2023年6月27日,何某的上述北京銀行卡進賬合計人民幣100萬余元,其中包含9名被害人被電信網絡詐騙的錢款合計人民幣36萬余元。何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50元。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各項情節,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幫信罪”的全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信罪。本案中被告人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他人用于轉移贓款,屬于“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此外,還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詐騙罪等,可能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因此,僥幸心理不可取,蠅頭小利不可貪,切勿隨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和各種支付賬號,警惕“幫信罪”,莫當“工具人”。同時也提醒大家,謹防電信網絡詐騙,守好自己的“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