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在停運扶梯上摔倒,責任誰承擔?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瀟絮 發布時間:2023-11-08 瀏覽次數:2716
偶遇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電動扶梯等設施停止運行時,不少人會為了方便快捷選擇繼續從停運的扶梯處通行,但你是否知道這一行為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一旦因此受傷,相關責任由誰承擔?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賠償糾紛案件。
80多歲的吳大爺從某超市購買東西后準備回家。返程時,由于手扶電梯處于停止運行狀態,吳大爺便通過步行方式下扶梯,開始是正常行走,后來卻越走越快,因為手扶電梯存在坡度,再加上老人手里拎的物品比較重,一不小心沒控制好就摔倒了。事故發生后,吳大爺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吳大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當日便住院接受治療,10天后出院。后吳大爺向超市索賠未果,起訴至昆山法院,要求超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萬余元。
在庭審過程中,吳大爺稱超市在營業時間關停電動扶梯,卻未設置任何提醒、警示標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引導,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超市則稱事發當天早上剛做完消防演習,正準備恢復電梯運行,且根據監控錄像畫面顯示,吳先生當時雙手提重物,沒有用手扶住扶梯,而且吳大爺本身年紀較大,乘坐電梯未有他人陪同,這才是導致老人身體失去平衡并摔倒的綜合因素,超市內已循環播放錄音提醒顧客注意安全,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超市確實在營業期間關停了電動扶梯,且未在停運的扶梯旁設置警示牌或以其他方式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少人在停運的手扶梯處步行通過。同時,吳大爺作為成年人,應對于自身的安全負有謹慎義務,保持必要的危險防范意識,其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責任。
法官向超市方釋明:國家標準GB16899-2011《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規定“自動扶梯是機器,即使在非運行狀態下,也不能當作固定樓梯使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知曉相關規定后,超市方認識到自身確實存在過錯,一反之前強硬拒賠的態度,主動提出愿意接受法院調解。
最終,超市方同意賠償吳大爺43000元,雙方簽訂調解協議,糾紛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場景中,電動扶梯與固定樓梯相比設計坡度大、單級臺階高度較高,且表面是金屬材質摩擦力小,走起來極易滑倒、絆倒,稍不注意就會發生危險。提醒廣大群眾不可將停用的電動扶梯當作樓梯來使用,如果遇有電動扶梯停用的情況,應該尋找附近的安全通道或固定樓梯上下樓。此外,公共場所的電動扶梯運營主體也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注意加強管理,定期檢修設備,對停用的電動扶梯應設置圍擋和提示,避免群眾誤乘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