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平臺發布不當言論侵犯法人名譽權該如何承擔責任?
作者:丹陽市人民法院 顧斌 朱文婷 發布時間:2023-11-08 瀏覽次數:2018
原告系專業生產農機的A公司,并且注冊享有“沃得” 農機商標品牌,在行業內有良好的表現;被告系某農機合作社負責人王某,負責銷售B公司的農機。被告多次通過其微信朋友圈發表涉及原告生產的“沃得”牌農機的內容,包括“破某的收割機,真坑農”、“這鵝的,全網全是破鵝的質量問題,我見到的第三個了,就這么一回”、“鵝的車太差了”、“這破鵝的”、“鵝的,三包差嗎?”、“鵝的太坑農了”、“鵝的坑你沒商量” 等,前述微信朋友圈的評論基本都附有視頻或者圖片,顯示原告生產的“沃得”牌農機。原告認為被告在微信朋友圈頻繁散布此類內容,貶低、丑化原告的信譽,產品聲譽,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且原告在得知被告的行為后多次與被告聯系,要求其停止侵權,但是被告不予處理,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法人與自然人均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民事主體的名譽權。法人的商譽權是其名譽權的一部分,就原告主張而言,被告所侵犯的實系其商譽權。故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刪除朋友圈中涉及 “某得”公司的不利言論、賠禮道歉、并賠償名譽權損失 1萬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微博、QQ、小紅書、抖音、快手平臺為廣大網民提供了發表言論分享生活的平臺和渠道,同時互聯網具有傳播速度快、隱蔽性高、準入門檻低等特點,因此不少人希望利用信息傳播的與論效應,在網絡上發表一些不當言論誤導消費者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言論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但是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凡是發表含貶損性語言的言論、評論都有可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