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老張夫婦購有一處學區房,2016年5月,為了孩子上學,女兒小張夫婦提出將該房屋過戶至小兩口名下,老張夫婦同意,但過戶當日,小張夫婦根據老兩口要求出具說明,明確房屋過戶目的是外孫上學、生活之用,涉及房產變賣需征得老兩口同意。后老張夫婦即與小張簽訂了贈與合同并將該房產變更登記至了小張夫婦名下。

2021年9月,小張丈夫小李因雙方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并提出將案涉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后經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2021年11月,小李再次向老兩口出具承諾書,明確該房屋所有權仍歸老兩口,小張夫婦不享有所有權。

現老張夫婦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與女兒小張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并判令將學區房變更登記至老張夫婦名下。

法庭上,小李對說明及承諾書上的簽名認可,但認為不是其真實意思,贈與合同有效,房屋歸其夫婦所有。小李還陳述,雙方協商好要過戶,經咨詢了解須通過贈與或者買賣形式才能辦理,因老兩口與小張是親屬關系,贈與所需繳納的稅費較低,故贈與給小張。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已查明的事實可知,首先,雙方為孩子上學生活所需達成欲將案涉房產變更登記至小張夫婦名下的一致意見后,選擇贈與合同的形式達成過戶目的,否則完全無需在贈與前要求小兩口出具說明,明確房屋過戶目的是外孫上學、生活之用,涉及房產變賣需征得老兩口同意。其次,小李在訴訟離婚時已主張案涉房產系其夫妻共同財產,而其后仍向老張夫婦出具承諾書,明確案涉房屋為老張夫婦所有及過戶至小兩口名下是為孩子上學所需。承諾書與說明的內容相互印證。因此,老張夫婦與女兒小張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為孩子上學生活所需完成產權變更登記目的的一種形式,其真實意思表示并非將案涉房產贈與小張,案涉贈與合同無效。小張基于贈與合同取得的案涉房產應當予以返還,而小李基于小張加名行為成為共有權人取得的房產亦應當予以返還。該院判決支持了老張夫婦的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根據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能認定雙方達成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實,故作出上述判決。

“父母之于子也,愛之深,故其為之慮事也精。”父母往往在經濟、生活、情感上給予子女多重幫助和付出,而子女在享受父母付出時要有感恩之心,要給予父母更多的尊重和情感反饋,不應視為理所當然,更不應在出現矛盾時否認基本事實,逾越底線。父母亦應在關愛子女時,把握好分寸,不能忽視對自身財產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