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墻玻璃墜落砸壞車輛,誰該為這場“飛來橫禍”埋單?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黃儉 發布時間:2023-11-07 瀏覽次數:2786
車輛好端端地停放于小區樓下,誰料卻“飛來橫禍”,被高空墜落的幕墻玻璃砸中致多處損害。究竟誰該為此“埋單”呢,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呢?日前,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代位權糾紛。
2021年7月11日,單某將自己的轎車停放在通州某小區P棟樓下商鋪門前時,不巧被樓上姜某家的外墻玻璃砸中致使車輛受損。因單某為自己的轎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A保險公司向單某賠償了車輛維修費69393元,并取得了向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2023年7月3日,A保險公司將姜某、小區物業公司、承保物業公司公眾責任保險的B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墊付的保險賠償金。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小區《業主裝修須知》內容,小區內的02戶型不得私自拆除幕墻玻璃,故該小區的02戶型房屋的業主對于外立面玻璃并無處分權。姜某房屋屬于02戶型,故其外立面玻璃應屬幕墻玻璃,其不可活動的“固定扇”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而屬于公共部分,物業公司對此具有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應當對案涉房屋“固定扇”玻璃掉落造成的單某的車輛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因物業公司在B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故應由B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責任方物業公司承擔。最終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A保險公司65923.35元,不足部分由物業公司賠償A保險公司3469.65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幕墻玻璃墜落傷人損物事故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幕墻玻璃的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做好檢查、維護工作,確保幕墻玻璃安全、排除安全隱患,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否則事故發生后將可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