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未向受害方賠償的,保險公司可以以此理由拒賠嗎?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朱嘉誠 發布時間:2023-11-07 瀏覽次數:1856
2021年10月,何某駕駛租賃的汽車行駛時不慎撞上隔離護欄,導致車上乘客張某受傷。張某遂起訴何某、汽車租賃公司,要求何某、汽車租賃公司連帶賠償張某損失20余萬元,該請求已獲生效判決書支持。但何某、汽車租賃公司未向張某支付賠償款,遂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理賠款20余萬元。
審理中,保險公司對承擔保險責任無異議,但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中,汽車租賃公司未向張某賠償,保險人不應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經核查,傷者張某表示自己確實還沒有收到賠償款,目前生活困難,正在著手準備對何某、汽車租賃公司申請執行。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已確認汽車租賃公司應向在事故中受傷的乘客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屬于案涉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理應支付。故對被保險人汽車租賃公司主張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張某支付保險金,法院予以支持。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判決生效后,經法院回訪,保險公司自動向第三人張某給付了賠償款,保障了張某后續康復生活,張某亦撤回了執行申請,起到了執源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