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法官與老賴斗智斗勇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各種方式“花式”逃避執行:拒不騰退房屋、使用他人銀行賬戶轉移資金、轉移名下股權、房產……本案中,被執行人在收到財產報告令后,非但不還錢,還解除了一份保險并把保險金轉移到女兒的賬戶中,最終在看守所中度過了新年,蘇州虎丘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嚴懲。

案情回顧

2021年,蘇州虎丘法院判決被告金某償付林某50余萬元及逾期利息。經當事人申請,虎丘法院于2022年7月立案執行,并向金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責令報告財產并履行義務,但其置若罔聞。

本案承辦法官查詢了被執行人金某財產,發現其名下有一份分紅險是可供執行的財產。然而當執行法官來到保險公司扣劃時,卻被告知金某前幾日來辦理了退保手續,并將退保金3萬余元轉至女兒的賬戶。

于是,承辦法官立即通知金某在三日內將退保所得金額清償債務或者交至法院,但金某既未主動履行,也未在指定期限內將上述款項交至法院,還玩起了失蹤,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在整理、收集相關證據后,承辦法官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12月30日,金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虎丘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金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在執行案件中,通常以銀行存款、車輛、房產作為主要執行標的。一些類型的保險單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投資理財方式,近年來在執行工作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

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中的醫療保險,現金價值低無分紅,保險金須優先用于醫療等專屬用途,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被司法執行。然而如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重疾險)的保險,投保人可以獲取利息等紅利收入,具有一定現金價值或分紅等財產權,該財產權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有性,則可以成為執行案件中的執行標的。

被執行人負有采取積極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義務,在無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理應主動依法提取名下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履行債務。法院通過執行程序,有權要求保險人協助扣劃被執行人名下人身保險單中的保費,以償還被執行人所負債務,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勝訴債權,依法高效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