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區塊鏈行業急速發展,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貨幣也十分盛行,甚至已經成為一部分人的斂財工具。由于此類網絡虛擬貨幣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我國國內是禁止交易的。但如若出借款項給他人用于炒幣,出借的款項是否還能追回?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初,小謝與小董經朋友介紹相識。2023年1月30日,雙方簽署借條一份,約定借款人小董向出借人小謝借款29萬元,分1年還款,用于生意周轉。后雙方因還款事宜產生糾紛,小謝將小董訴至法院,扣除已歸還的24000元,要求法院判決小董歸還借款266000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一審庭審中,小董稱當初小謝看到其炒作虛擬貨幣利潤很高,才愿意貸款并借交由小董炒作虛擬貨幣的。小謝也稱確實知道小董在炒作虛擬貨幣,小董因炒作虛擬貨幣需要資金所以向小謝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債權系小謝將資金交由小董炒作網絡虛擬貨幣而形成,即便小謝持有小董出具的借條,但雙方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確認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基于本案小謝將資金交由小董炒作虛擬貨幣的行為及其相關財產權益法律不予保護的否定評價,人民法院對此不予保護,由此產生的損失自行承擔,小謝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小謝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小謝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規定,任何民事主體都不得從事虛擬貨幣的投資和交易,因此,本案所謂的“借款”實際上屬于違背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有違我國公序良俗,案涉民間借貸合同應屬無效,小謝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近年來,“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盛行,由于此類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且無國界限制,已經成為很多新型網絡犯罪的多發高發領域,也吸引了很多所謂的“投資者”。然而,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投機取巧行為,虛擬貨幣非貨幣當局發行,本身不具備合法的價值屬性和流通屬性,并不屬于網絡虛擬財產。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包括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均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出借款項時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若借款人系將款項用于虛擬貨幣投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切記要警惕和遠離,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一旦出借款項,不僅無法從中獲得利息收益,甚至面臨本金全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