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戴安全頭盔致顱腦損傷,法院:自負10%的民事責任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尹澤 發布時間:2023-11-06 瀏覽次數:3885
頭部是人體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部位。事故發生時,頭部容易出現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情危及生命,而頭盔可吸收大部分撞擊力,起到緩沖、減震的保護作用,可使受傷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那么,騎行電動自行車時,因未佩戴頭盔在事故中致頭部受傷,在索賠中會有什么影響呢?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騎行電動自行車的陳某與同樣騎行電動自行車但未佩戴頭盔的李某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書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就診治療,后經鑒定,李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顱腦損傷,遺有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構成八級傷殘。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7萬余元。
判決結果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李某在事故中受傷,其合法損失應當得到支持,但其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客觀上加重了顱腦損傷后果,其自身具有一定過錯,結合原、被告承擔的事故責任,酌定李某自擔其損失的10%。故法院依法判決陳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合計18萬余元,王某自擔損失9萬余元。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雖事故認定事故由李某承擔主要責任,陳某承擔次要責任,但侵權案件的賠償責任劃分需要考慮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綜合予以判定。李某在騎行電動車時未佩戴頭盔,雖不影響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但考慮到李某因事故受傷的主要部位及致殘部位均在頭部,對造成頭部嚴重損傷的后果有直接影響,明顯加重了損害結果,故法院酌定李某應自擔其損失的10%。
該起事故中,駕駛人不佩戴頭盔的過錯行為實質上增加了造成其傷殘的客觀可能性,希望廣大市民在騎行電動車出行時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正確佩戴頭盔,安全出行,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