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樓內工人電梯井口如廁摔傷,且看法院如何判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賀雪 發布時間:2023-11-02 瀏覽次數:2666
近日,沛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這是黃某第二次就受害責任糾紛提起訴訟。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黃某受雇于李某在沛縣某工地從事瓦工工作。某天,黃某在干活期間私自到尚未施工完畢的樓內如廁,不慎跌入樓宇內的電梯井內受傷,當日因傷勢較重轉入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進行治療。后黃某將李某訴至沛縣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94769元。
2023年3月,黃某經鑒定構成人身損害十級傷殘,再次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原告給付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52626元。
法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系涉案樓宇的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當對電梯井負有管理維護義務。涉案正在施工電梯井屬于高處懸空作業,應當按照相關施工規范設置防護欄桿及安全警示標志。而本案事故發生當天,因為打掃衛生拆除了防護措施。可見,涉案電梯井正在施工但并末設置任何防護措施及危險警示標識,電梯井作業狀態極有可能危及到現場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存在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為接受勞務者及電梯井的管理維護者,李某具有一定過錯。
同時,事發時黃某施工區域并非在涉案樓宇內,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多年的建筑工地施工經驗,應該知道施工現場的危險性,不應在施工區域內隨意走動。而且黃某未選擇使用施工區域內設置的專門衛生設施,卻選擇到具有較大風險正在施工的樓宇內上廁所,且其自述事發時樓宇內光線較暗,在此情況下,黃某未能確保自身行動安全,導致跌落電梯井受傷,其自身具有主要過錯。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黃某自負60%的責任。
法官說法
施工單位承包工程項目后,在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工人在項目工地提供勞務的情況,而工地工人在提供勞務中受傷的現象也時常出現。施工單位要加強勞務用工的管理,針對性地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
與此同時,建筑工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也要強化安全防范意識,遵守施工現場工作規范及要求,避免因違反規定在施工現場隨意走動而導致受傷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