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1年4月,麗X公司與澤X公司簽訂了一份總價為670619.09元的《服裝購銷合同》。麗X公司在履行完畢上述合同相關義務后,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錫山區稅務局提出出口退稅申請。錫山區稅務局根據出口退稅業務申請流程,向澤X公司所屬地區的稅務局發函,函告該稅務局向澤X公司核實情況后回函,但一直未收到回函,以致麗X公司申請出口退稅無法實現。麗X公司多次催促,澤X公司卻表示已經履行完合同上約定的交付義務,對于合同沒有約定的配合出口退稅核查事宜等事項,澤X公司拒絕配合。無法,麗X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澤X公司承擔因無法辦理退稅產生的損失77150.86元。

審判結果:

澤X服裝向麗X公司支付稅款損失77150.86元。

裁判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具體到本案,麗X公司與澤X公司之間簽訂《服裝購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屬合法有效。根據約定,澤X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在于交付貨物,雙方并未約定澤X公司應當配合麗X公司辦理出口退稅,但協助辦理出口退稅應當屬于上述所規定的附隨義務。首先,配合辦理出口退稅,對相關交易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不增加澤X公司的履行負擔;其次,澤X公司已經收到了稅務機關發出的補交資料及核實交易的通知,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不予配合存在不可歸責于自身的客觀原因。基于此,麗X公司主張澤X公司違反合同附隨義務,對其不能取得出口退稅存在過錯,進而要求其賠償不能退稅而產生的稅款損失77150.86元,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評析: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是關于誠信履行的原則。合同義務的發生,不限于當事人的約定,該種合同義務叫附隨義務,系直接根據誠信原則、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及交易習慣產生,涵蓋了合同的訂立、履行、善后的全過程。就像本案中,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辦理退稅的相關事宜,但按照雙方交易習慣及麗X公司的出口案涉貨物的性質,澤X公司應在辦理退稅過程中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