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遺囑并轉移巨額遺產,法定繼承人被判喪失繼承權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郭炳楠 發布時間:2023-11-01 瀏覽次數:2309
2021年王某斌去世,由于其妻子及女兒均已去世,王某麗等五名兄弟姐妹成為其法定繼承人。王某斌留下兩套房屋,其中一套50%份額為王某斌所有,50%份額為王某麗所有,此外還有銀行理財款若干。
2022年,張某等非王家親屬以一份王某斌2020年的自書遺囑為依據,將王某麗等兄弟姐妹五人訴至崇川法院,要求繼承王某斌遺產。遺囑中,王某斌將銀行理財款中的40萬元及部分房屋均交由張某等人共有,其余理財款以王某斌女兒的名義上繳國庫。據張某陳述,王某斌去世前得到了張某等人的照料,寫下了這份遺囑。
審理中,王某麗也提交了一份2021年6月的王某斌自書遺囑,內容則是房屋由兄弟姐妹繼承,理財款也給王某麗。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結論為王某麗提供的遺囑字跡形成晚于2021年7月1日,兩份遺囑不是同一人書寫,張某提供的遺囑字跡與樣本字跡為同一人書寫。王某斌去世后及訴訟期間,王某麗多次從王某斌銀行卡中轉出累計60余萬元。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斌立有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而王某麗提供的“遺囑”系偽造,為無效遺囑。王某麗偽造遺囑后毫無悔改表現,且轉移王某斌的巨額遺產,情節嚴重,喪失對王某斌遺產的繼承權。最終根據王某斌2020年遺囑及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分割,王某麗轉移的60余萬元退出上繳國庫。
遺囑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置合法財產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繼承人生前的真實意思。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本案中王某麗偽造遺囑,違背了被繼承人生前的真實意愿,侵犯了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權,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因而也喪失了繼承權。完善的繼承權喪失制度有利于規范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行為,維護社會的道德人倫和家庭秩序,維持良好的遺產繼承秩序、維護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