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換十余年后,法院這樣判了……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孫陳鵬 發布時間:2023-11-01 瀏覽次數:3553
在農村,同村村民之間對土地進行互換耕種的情況并不少見,但如果土地互換不規范,就容易引發糾紛。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老張與老李系同村同組村民。2007年,老張與老李為了耕種便利,經過協商各自拿出自家的0.6畝土地進行了互換耕種,但雙方未簽訂書面換地協議,也未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后在該村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程中,老張與老李兩戶仍按照土地互換之前的情況進行確權登記,并領取了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老張與老李已經實際互換耕種的0.6畝土地仍登記在對方戶下。
2020年,老張得知其換給老李的0.6畝土地可能存在租金收入,便開始向老李主張要回該0.6畝土地,老李不同意。后老張、老李為爭奪上述土地多次產生沖突,村、鎮多次調解未果,老張遂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將老李訴至法院,要求老李退還登記在老張戶下、實際由老李耕種的案涉0.6畝土地。
如皋法院審理后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老張、老李系同村村民,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口頭換地協議,并各拿出自家的0.6畝土地進行了實際互換耕種。老張、老李及所互換的0.6畝土地均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自雙方實際互換后老李即取得了訴爭0.6畝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老張、老李未對土地互換進行變更登記,案涉0.6畝土地仍登記于老張戶下,但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案涉0.6畝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已經發生變更。
現老張單方面以案涉0.6畝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在其戶下為由,要求老李退還案涉0.6畝土地,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如皋法院判決駁回老張的訴訟請求。老張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本案系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在農村,同村村民之間因為種種原因對土地進行互換耕種并不少見,法律上也允許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的互換。同時,農村土地互換不規范的現象也較為突出。有些村民僅僅私下口頭達成換地協議后就互換耕種,未向村(居)委會備案,更未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這種不規范的土地互換極易產生糾紛。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鼓勵互換土地的當事人及時向發包方備案,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