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露餡?法院:罰款10000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許燕 發布時間:2023-10-31 瀏覽次數:3364
2023年10月26日上午,如皋法院接待室內,原告環某向法官交上一份手寫的《悔過書》,并當場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繳納罰款10000元,表示今后將接受教訓,誠信訴訟,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原告環某與被告石某原系某建設工程公司的股東,登記的持股比例分別為70%、30%,后雙方在經營公司過程中發生矛盾。
經協商,雙方于2022年2月28日簽訂《內部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環某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以343613.2元對價全部轉讓給石某,石某最終持股100%。當日,石某即將股權轉讓款通過銀行轉賬全額支付給環某。
后雙方為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于2022年3月1日簽署轉讓價款為373000元的《股權轉讓協議》,但環某未能配合石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023年4月,環某以石某未足額給付雙方重新協商后的股權轉讓對價373000元為由,向如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石某簽訂的《內部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股權轉讓協議》。
審理中,根據雙方舉證、質證的情況,承辦法官池鋒向環某釋明虛假陳述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的威嚴,環某如實陳述,其與石某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款實際為343613.2元,且已足額收到該款,雙方并未重新協商并變更股權轉讓價款,所謂的《股權轉讓協議》僅是為了股權變更登記時,與雙方原始持股比例一致而形成的,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當庭申請撤訴。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環某作為原告,其未能恪守誠信訴訟原則,以虛假陳述、濫用訴權的不正當手段,對石某依法行使權利設置障礙,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石某的合法權益,妨礙了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浪費司法資源,故對其當庭提出的撤訴申請,依法不予準許,判決駁回環某的訴訟請求。同時,針對環某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如皋法院依法作出對其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該案判決后,環某未上訴。26日上午,在法官的敦促下,雙方共同至行政審批局辦理完畢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該起股權轉讓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
【法官提醒】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根本要求。當事人應恪守誠信訴訟原則,以正當的、合法的途徑維護自身權利并履行自身義務,不得實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司法活動的行為,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皋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對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助推誠信體系建設,以高質量司法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