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噴霧類產品,使用需謹慎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王輝 發布時間:2023-10-30 瀏覽次數:1800
2021年8月,陳某向某科技公司經營的淘寶店購買兩支防水防污納米噴霧用于清洗球鞋。收貨以后,陳某使用該產品時,不慎吸入導致肺部受損,診斷為“吸入性肺炎”。陳某認為,科技公司銷售的產品帶有較強的毒性,未對該產品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盡到充分提示義務,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科技公司賠償損失。科技公司表示,其銷售的產品是合格產品,不存在缺陷,檢測報告能夠證明產品符合生產標準和使用安全性能,并標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使用納米噴霧后,被診斷為吸入性肺炎等,說明其使用案涉產品時不慎吸入噴霧造成損傷。陳某要求科技公司承擔責任,需要判斷該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有無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是否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但經委托司法鑒定,無法確定產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的有害成分。科技公司的檢測報告也對案涉產品有害物質及報告限度均已進行檢測,并進行吸入毒性試驗,均未發現案涉產品出現明顯異常,無法確定該產品存在質量缺陷。產品訂單中明確標注“請在通風處使用本品,謹防吸入”的內容,瓶身已載明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包括需要在通風處使用,且保持一定距離使用,均是預防吸入的具體措施。可見,科技公司就該產品的使用已進行相關提示說明,難以認定案涉產品質量存在明顯缺陷,對陳某要求科技公司進行賠償,難以支持。本案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上述條款指向的缺陷,并非產品的一般性瑕疵,而是產品質量不合格,達到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程度。本案中,案涉產品有企業標準,經鑒定難以認定存在明顯危及人體健康的有害成分。醫療機構診斷結果不足以證明該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對陳某要求銷售方承擔產品缺陷責任無法支持。該案處理結果提醒消費者購買使用噴霧類產品時,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保持安全距離,保護自身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