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養寵物狗的人越來越多,隨之而來引發的矛盾糾紛也時有發生。機動車撞死未拴繩子的寵物狗應該承擔責任嗎?近日,靖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事糾紛。

2023年7月9日19時許,車主李某駕車經過季市鎮某村時,撞上了姚某飼養的白色比熊犬,導致寵物狗死亡。隨后,雙方因為狗的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姚某將李某、李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比熊犬死亡損失1500 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 元。然而,李某及保險公司均認為,由于比熊犬在戶外時沒有拴繩,所以狗主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姚某作為犬只的主人,在犬只出戶時,未對犬束犬鏈,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案涉道路屬于農村路段,道路旁村居聚集,被告李某作為駕駛員,行駛在該路段時更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李某也主動承認在駕車時已經觀察到案涉犬只從其右前方相對而來。在此前提下,其應提前預判,并根據行車情況及時采取制動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雖然原告自身負相應事故責任,但被告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交強險的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結合犬只品種、飼養年限及市場價格,靖江法院將比熊犬損失酌情認定為1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且對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而言,侵權人還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本案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主張顯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情形,故姚某主張的10000元撫慰金并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靖江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姚某1500元。

法院提醒,寵物主人一定要給戶外出行的寵物系上牽引繩,并由成年人牽領,盡到必要的保護義務。車輛撞到狗、貓或者其他動物后,一定要及時妥善處理,承擔應有損害賠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