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一般來講受害人會在確定傷情后盡快起訴,以保障合法權益,但是也有少部分當事人因種種原因未及時起訴,甚至超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這樣的案件還能得到法院支持嗎?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6年1月28日10時左右,被告錢某駕駛變形拖拉機與原告馬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后,如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錢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馬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7年1月4日,原告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2019年11月16日,原告與被告錢某達成賠償協議,約定交強險部分的由保險公司賠償,超出交強險的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2022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錢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于2017年1月4日進行了傷殘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第一次傷殘評定之日于2017年1月4日就應當視為治療終結之日,并以此開始計算訴訟時效,2019年11月16日,原告與被告錢某達成賠償協議可見原告雖未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但一直在積極的尋求侵權人賠償,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斷的效力不僅針對錢某,已應當及于保險公司故原告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應當是2019年11月16日,原告在2022年9月20日起訴,沒有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駛權利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該制度設立的意義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的情形,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因此受害人應當在權利受到侵害后應注意訴訟時效,及時提起訴訟,確有客觀原因無法起訴的,也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等其他方式進行主張,并保留相關證據,以保證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