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售房屋時,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也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據此,在商鋪拍賣時,部分商鋪業主是否能主張優先購買權呢?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06年7月份,小袁與A置業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B商業中心5層一商鋪,但未辦理產權證。后A置業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將該商業中心的房產進行公開司法拍賣,由C材料公司競買取得B商業中心所有權。小袁認為她與其余共45個商鋪所有人均與A置業公司系按份共有人,小袁的商鋪價值占比0.95%,小袁據此享有0.95%的優先購買份額,破產管理人未提前告知其侵犯了她的優先購買權。A置業公司、B材料公司均抗辯認為小袁所購的商鋪未實際辦理產權證,不構成按份共有,小袁即使主張優先購買權,也無權要求按一定比例對整體拍賣資產進行拆分購買。雙方爭執不下,對簿公堂。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小袁購買的商鋪雖已辦理了不動產首次登記(房地產開發商的備案登記),但未實際辦理產權證,小袁關于構成事實上按份共有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即便小袁系事實上的按份共有人,但本案商鋪系整體處置,小袁亦無權主張按比例享有優先購買權。遂判決駁回小袁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小袁不服,提起上訴,后因未依法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該案現已生效。

【案件評析】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同一物享有所有權,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這個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持已經存在的共有關系,同時也促進份額的流通,具有一定意義上的人合性目的。商鋪整體出后和單獨出售在單價和交易成本上都有很大不同,整體出售商鋪,是所有權人遵循自身利益最大化及商業判斷合理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此時,部分商鋪業主的優先購買權會受到行權范圍和交易條件的雙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