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群眾都有自己泡藥酒的習慣

殊不知

不少人眼里“藥性大補”的藥酒

卻隱藏著危及生命安全的巨大風險

近日

贛榆法院審結了一起

因飲用藥酒導致死亡的案件

基本案情

霍某某無醫師執業資格,其根據自身經驗為張某某配制了藥酒。一日,張某某將藥酒攜帶至工地,與兩名工友共同飲用,飲酒后三人均出現渾身發麻、嘔吐癥狀,兩名工友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測,二人系烏頭堿中毒死亡,張某某攜帶的藥酒的藥方中含有生草烏和生川烏兩味藥材,這兩味藥材均含有烏頭堿成分。兩名工友家屬起訴要求開具藥方的霍某某及攜帶藥酒的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霍某某在沒有取得中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為張某某開具中藥方并出售中草藥,其開具的藥方中含有劇毒的烏頭堿成分,其未將該情況告知張某某,亦未告知過量飲用可能致死的情況,霍某某對兩張姓男子的死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以60%為宜。

張某某對其攜帶的藥酒未能妥善保管,對兩工友飲用藥酒的行為未能予以有效勸阻,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其對藥酒中含有劇毒成分烏頭堿不知情,其自身系第一次飲用該藥酒,對飲用后果亦不知情。根據其過錯程度,張某某對兩工友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

兩名工友明知是藥酒仍隨意飲用,自身應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說法

藥酒是用來治病的,身體健康的人切勿隨意飲用。若確有自釀藥酒的需要,也應在有資質的中醫(藥)師指導下配用,并選用經過炮制的藥材,切勿自行配藥,且不能超劑量飲用。

在本案中,自制藥酒的人在未確保自己所泡制藥酒無危害的情況下,將藥酒提供給他人飲用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購買藥酒的人將為自己配制的藥酒提供他人飲用的行為亦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明知是藥酒且該藥酒并非是為自己配制,飲用后造成自身傷亡的,自身也存在相應的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