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仲衛祥,男,住江蘇省沭陽縣。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仲衛祥等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蘇0923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仲衛祥有期徒刑八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元。2023年4月14日,罪犯仲衛祥以患病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仲衛祥是否符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

經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2023)鹽法鑒審字第081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仲衛祥患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損,腦梗死后遺癥,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罪犯仲衛祥確需保外就醫,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仲衛祥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