鴛鴦變‘’冤家”:分手了,戀愛期間的轉賬可以追回嗎?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章睿 周思童 發布時間:2023-10-25 瀏覽次數:1934
情侶在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還能要回嗎?近日,如皋法院速裁庭就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大海(化名)和小何(化名)原本是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兩人在微信上產生了多筆轉賬往來,但其中并無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給付的財物和“1314”、“520”等含有表達特殊情感的贈與紅包。
兩人分手后,大海多次以償還借款為由要求小何償還其戀愛期間的借款,最終雙方于2022年2月于微信聊天中明確借款總額并約定還款期限。后大海多次向小何催要還款,小何分文歸還。
今年7月,大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何償還其借款。如皋法院速裁庭受理該案后,經多方聯系,最終通過其家人加上小何微信。考慮到案件背后還牽扯到的是雙方之間的情感,矛盾不能“一判了之”,且大海在外地,來如并不方便,為徹底化解雙方矛盾,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法官遂決定通過微信和電話方式,爭取線上化解這起糾紛:釋法明理并舉,認真傾聽雙方訴求;情理法理交融,緩和開導心中怨氣。經過兩天長達數時的耐心溝通,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小何當場給付了欠款。
法院在認定款項性質時,通常需要結合當事人行為當時的意思表示、戀愛關系、金額大小、使用目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考量:
第一,戀愛期間雙方日常生活的消費支出,無法追回。該類款項可以認為是戀愛期間情侶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在關系中止后,轉款方不宜要求另一方返還。
第二,一般性戀愛贈與,無法追回。一些特殊日期、特殊金額轉賬,比如5月20日、2月14日轉賬,比如金額為520、1314等,這些在戀愛期間具有特殊意義,意為聯絡感情、表達愛意,增進彼此之間的情感。
第三,結婚性戀愛贈與的彩禮,可以視情追回。這類給付通常是以結婚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并維系身份關系的大額支付,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贈與一方可請求接收一方返還相關款項。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因戀愛分手引起的借貸糾紛層出不窮,在此法院提醒大家:戀愛交往期間一定要保持清醒,明確彼此之間的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盡量避免大額財產的往來,必要時通過書寫和保存相應的單據明確財產性質和歸屬,以防止日后爭議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