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賴曉燕,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縣。

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1)蘇0506刑初10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賴曉燕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罪犯賴曉燕及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2)蘇05刑終56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罪犯賴曉燕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8日,對罪犯賴曉燕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又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9日出具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賴曉燕2023年7月20日妊娠診斷成立,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本院又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回函,認為罪犯賴曉燕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處于懷孕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賴曉燕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賴曉燕系正在懷孕的婦女,其懷孕期間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賴曉燕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賴曉燕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