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方輝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3-10-20 瀏覽次數:3742
罪犯方輝,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2)蘇0506刑初9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方輝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于2023年4月4日生效后,罪犯方輝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方輝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6月4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方輝于2023年6月18日分娩,生育一子,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方輝妊娠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至2023年6月18日止。2023年6月26日罪犯方輝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方輝于2023年6月18日生產并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對罪犯方輝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3日。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7月19日回函認為罪犯方輝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其于2023年6月18日在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婦幼保健院生育一子,目前正處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方輝暫予監外執行。另查明,蘄春縣司法局自罪犯方輝報道之日起未中斷過對其的社區矯正監管。
本院認為,罪犯方輝現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方輝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方輝的哺乳期自2023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剩余刑期為四年十一個月十五日;本次暫予監外執行期限最遲不超過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