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張娟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3-10-20 瀏覽次數:2349
罪犯張娟娟,女,1996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魏縣。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7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娟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后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4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8月31日生效后,罪犯張娟娟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張娟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起。2022年3月15日,罪犯張娟娟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并提供了《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材料,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張娟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哺乳期屆滿后罪犯張娟娟被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收監執行,并于2023年4月3日送押至邯鄲市第三看守所,因罪犯張娟娟再次懷孕,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于同月28日決定將罪犯張娟娟予以釋放。罪犯張娟娟于2023年5月5日以其懷孕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本院于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1日,對罪犯張娟娟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又委托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技術咨詢審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張娟娟2023年6月9日早期妊娠診斷成立,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本院已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回函,認為罪犯張娟娟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處于懷孕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張娟娟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張娟娟系正在懷孕的婦女,其懷孕期間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張娟娟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張娟娟社區矯正執行地為天津市和平區,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