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青青,女,1998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蘇省響水縣。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2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青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后朱青青及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536號刑事判決:維持本院對朱青青的判決。判決生效后,罪犯朱青青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朱青青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朱青青于2022年12月17日分娩,生育一女,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朱青青妊娠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17日止。2023年2月2日罪犯朱青青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朱青青于2022年12月17日生產并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7日收到上述材料,并于2023年2月10日對罪犯朱青青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2日。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于2月27日回函認為罪犯朱青青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朱青青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朱青青現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朱青青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朱青青的哺乳期自2022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剩余刑期為一年五個月二十五日;本次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朱青青之日起計算,最遲不超過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