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3-10-20 瀏覽次數:2294
罪犯李雨晴,女,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縣。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2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雨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5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雨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后,罪犯李雨晴以其于2021年9月10日生育女兒,現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2022年8月16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3月25日分娩,生育一子,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李雨晴妊娠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至2023年3月24日止。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4月4日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3月25日生產并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對罪犯李雨晴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于4月14日回函認為罪犯李雨晴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處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李雨晴現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李雨晴的哺乳期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剩余刑期為二年六個月十一日;本次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李雨晴之日起計算,至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