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芹,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蘇省濱海縣。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7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芹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4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8月31日生效后,罪犯劉芹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經審查,罪犯劉芹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即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2022年5月15日,罪犯劉芹又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7月21日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生產或終止妊娠)之日,罪犯劉芹于2022年12月28日分娩,生育一女,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劉芹妊娠期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28日止。2023年2月1日罪犯劉芹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劉芹于2022年12月28日生產并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7日收到上述材料,并于2023年2月10日對罪犯劉芹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2日。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于2月27日回函認為罪犯劉芹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劉芹現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劉芹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劉芹的哺乳期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剩余刑期為一年七個月一日;本次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劉芹之日起計算,最遲不超過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