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媛,女,住四川省。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高媛等人犯詐騙罪一案,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蘇0923刑初220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高媛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因罪犯高媛系懷孕的婦女,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蘇0923刑更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高媛暫予監外執行。因罪犯高媛于2023年2月28日生育一女,并于當日向本院提交監外執行申請書,申請本院作出對罪犯高媛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經查,罪犯高媛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高媛繼續暫予監外執行。

(繼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