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媛,女,住四川省。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高媛等人犯詐騙罪一案,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蘇0923刑初220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高媛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2022年6月23日,罪犯高媛以懷孕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高媛是否符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鹽法鑒審字第0119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高媛在2022年10月14日檢查時懷孕5月余。

經查,罪犯高媛確系懷孕的婦女,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高媛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