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欠債被扣貨,貨物損失由誰擔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陳佳衛 發布時間:2023-10-19 瀏覽次數:2607
55箱成品服裝在運輸途中被扣留,導致服飾公司為此支付一筆贖回費,服飾公司因此將承運人告上法庭,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服飾公司與被告張某已有3年的運輸業務關系,某服飾公司將運往河北某地的貨物均交由被告張某運輸。2023年4月8日,某服飾公司將55箱成品服裝交給張某運輸,明確了貨物數量、規格及運輸地址,并約定運費為950元,要求被告張某最晚于4月12日之前將貨送至河北某地倉庫。之后,張某將運輸信息轉發給案外人趙某,讓趙某承運該批貨物,誰知某服飾公司負責人于當晚便接到貨物被某物流公司扣押在鹽城的消息。經了解,趙某在接受張某委托后,其委托某物流公司到工廠提貨,但因趙某拖欠該物流公司運費,物流公司認為其有所對貨物進行了留置,故將該批貨物扣留在其倉庫。
事發后,原、被告、趙某以及物流公司多次溝通未果,服飾公司為避免因貨物不能及時交付造成的重大損失,在告知張某、趙某后,與物流公司進行雙方協商,形成由服飾公司代趙某支付拖欠的運費15000元,物流公司將扣留的貨物交付給服飾公司,后期權利再行主張的一致意見。服飾公司支付給物流公司15000元,將貨物取回交由其他運輸公司承運,按約履行了交貨義務。現服飾公司訴至本院要求張某賠償其損失15800元。被告張某稱其提供的系中介服務,認為服飾公司應當向物流公司追償。
法院認為,某服飾公司工作人員與張某自2020年相識后,服飾公司工作人員代表公司多次將貨物交由張某運輸,張某無論是自行運輸,還是再行委托他人運輸均為張某履行運輸合同的方式。且在雙方長期合作過程中,張某亦多次向服飾公司發送運輸合同,服飾公司也一直向張某支付運費,雙方之間形成運輸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張某應當安全、及時地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但張某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扣留,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賠償某服飾公司為贖回貨物支付的15000元。至于張某其與第三人趙某之間的糾紛,依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不在此案受理范圍之內。至于服飾公司主張的其從鹽城將貨拉回南通再行運輸造成的800元損失,因其無證據證明該損失的實際發生,且貨物系在鹽城委托運輸,并未拉回南通,故對該損失,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本案中,張某因第三人趙某拖欠運費造成其與原告之間的運輸合同違約,原告為防止擴大損失而不得不支付的貨物贖回費屬于合理費用,依法可以請求由違約方張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