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王某主張馬某向其借款,為此向法院提供了轉賬記錄,證明自己向馬某轉賬70.3萬元,為進一步證明雙方形成了借貸合意,王某還提供了與微信號為XX的微信用戶的聊天記錄,對方稱“這個幫我墊100,一抵 明天過戶”“另外60我出”“6217****5556 馬某中國銀行”,其問“客戶的?”,對方稱“我的”。

馬某對轉賬未持異議,但抗辯稱自己與王某并不認識,系其親戚吳某讓其共同為案外人姚某的房屋墊資過橋,以賺取利息,收到王某轉賬后,其加上自己的錢,按吳某指示一并轉給了姚某,前述微信亦系吳某使用,自己與王某系合作關系,應當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稱自己以為馬某、吳某是同一人,隨后申請追加吳某為共同被告。吳某到庭后,作出了與馬某同樣的陳述,并表示微信聊天中所述的墊資房屋并非姚某的房屋,而是準備墊資的其他房屋,自己與王某系居間關系,應當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確認上述事實,但堅稱民間借貸為實踐合同,現錢已交付,按照行業慣例,只能視為馬某、吳某向其借錢。

審判結果

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與否應當考量雙方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及款項是否實際交付二個要件。本案中,結合所有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以明確案涉款項實際為王某、馬某經吳某聯系后共同為案外人姚某墊資以獲利,后因姚某未還款而成訟。至于三人間有無形成借貸合意,本院認為是否定的:一是本案未形成任何有關借貸合意的書面證據,王某認為書面合意即微信聊天記錄中吳某所稱的“幫我墊100”,但該內容既非指向姚某名下房屋,亦非借貸合意之體現,即便針對的是姚某的房屋,也不能據此認定在墊資人之間形成了借貸合意;二是三人間的借貸本身也不合常理,王某與馬某并不認識,與吳某之間的認識則僅限于因為客戶墊資相識但并不知道真實姓名的程度,且微信聊天內容也均圍繞共同墊資展開,在此情況下形成借貸本身即不合理;三是作為長期從事房產墊資事宜的人來說,王某亦自認通常是朋友共同湊錢轉至特定賬戶后統一匯出,因之本案馬某的收款是符合常規操作的。因此,王某應對借貸合意的促成具有極大的注意義務,現其堅稱民間借貸是實踐合同、款項接收方接收了款項即形成民間借貸合同,并據此主張返還借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在審理民間借貸司法實踐中,僅有交付憑證沒有債權憑證的案件很常見,近來有逐步增多趨勢的是在墊資過橋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糾紛。多數情況下由一人或數人主導,主導者可能從事與房屋、車輛的買賣、抵押等相關行業,有上下游客戶渠道和需求,根據客戶需求進行墊資過橋業務,從中賺取較高的利息、手續費、中介費等,有部分人員因長期、大量從事該業務,甚至已游走在犯罪邊緣。在這個過程中,因末端客戶還不上款,墊資人遭受損失的不在少數,部分出資人因手中缺乏向末端客戶主張的證據,也不愿向沒有償還能力的末端客戶主張,遂轉而起訴主導者或指示收款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的定義是非常明確的,在被告提出相應抗辯并提供證據后,是否形成借貸合意的舉證責任應轉移至原告。本案中,王某顯然無法證明借貸合意,因而他拋出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而其已應要求交付款項的觀點,推導出借貸合意之成立。這是典型的邏輯錯誤,民間借貸合同固然是實踐合同,但反之則不成立,比如本案馬某、吳某就分別解讀出了合作、居間等可能性。此時,原告因無法舉證借貸合意而承擔敗訴風險。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