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投資有風險,外行慎重湊熱鬧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顧瑜 發布時間:2023-10-18 瀏覽次數:1990
案情介紹:
孫某與R公司合作投資制作電影《通往XX的列車》,雙方簽訂收益轉讓合同,約定孫某在對電影項目進度和風險充分了解的基礎上,自愿就R公司持有的收益權份額進行購買,轉讓費100萬元,占總投資2.63%,并按照該股份比例分享收益。合同明確了導演、監制、主演、預計公映時間,電影的發行權利歸R公司單獨享有。
影片上映后,不僅入圍第24屆釜山國際電影節主競賽單元“新浪潮獎”,男主演還憑借影片獲第十四屆青年電影周“年度新銳演員”。但票房慘淡,累計票房僅300余萬元,分賬票房為298萬余元,片方分賬收益則更是難達預期。R公司提出可分賬款遠遠少于宣發成本,實際已無法獲得投資收益。孫某承受來自家庭、資金方面的壓力,對電影整體的宣發費用、投資成本、分賬方式又存在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不理解,無法接受巨大虧損,通過各種路徑期望返回投資款,但經協調R公司降低宣發費用負擔重新測算后僅有約4萬元可結算給孫某,100萬投入僅回來4萬,巨大的落差讓孫某無法接受,雙方陷入僵局。
裁判結果:
經法院調解,雙方于2023年2月10日達成一致,最終以R公司支付孫某11萬元一次性了結案涉糾紛。
裁判說理:
R公司作為電影《通往XX的列車》的聯合出品方之一,具有電影相應份額的投資權和收益權,也有權將其持有的電影投資份額轉讓給孫某。R公司與孫某簽訂的是案涉電影相應份額的權利轉讓合同,未有證據證明合同存在無效、可撤銷的法定情由,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孫某只按照經雙方確認的出資份額比例享有相應的收益分配權,但分配的前提是影片按照相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分賬計算方式確認片方可分得收益,扣減宣發費用等成本后,仍具有可供分配的分賬收益,票房則是決定分配有無及基數大小的關鍵。
法官警示:
本案中,孫某與R公司簽訂的轉讓合同,實際就是對案涉電影進行投資,且并非保本型投資,必定存在一定商業風險。對于該種類型的投資,投資人最好:1.首先確認出品方身份。不乏有人渾水摸魚,假裝聯合出品方身份,以保本高收益誘惑門外漢投資,一旦輕信實則陷入電影投資騙局。確認轉讓方對電影具有相關權益后,盡量提前對電影本身的制作團隊、宣發計劃、預算、規模等作盡調,再行確認投資合意。如果有具體的要求則明確在合同中做出約定,或及時訂立補充協議,以免發生爭議后無依可據,陷入舉證被動,承擔舉證不利后果;2.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知識。這樣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風險做出合理預估,結算時對分賬方式及宣發成本合理性、必要性等也能有更直觀的判斷,減少因對該行業運營不理解、缺乏相關經驗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從源頭遏制矛盾產生;3.電影是個綜合性項目,本身具體很多不確定性,人、事、政策、資本、市場等都會對電影最終的呈現和效果產生影響,環環相扣,且變化多、難預測,屬于商業風險很大的一種投資。俗語“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牢記高回報必定伴隨高風險,投資人期待高票房高分賬的同時,也需對“賠本”做好心理預期,理性做出投資決定,并理性看待虧損結果。